(2015)奉执字第17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姜建华与马建平、李玲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建华,马建平,李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奉执字第1777号申请执行人姜建华,男,1966年4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被执行人马建平,男,1961年1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海港综合经济开发区农展村XXX号。被执行人李玲,女,1958年3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建华与被执行人马建平、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对欠款达成一致还款协议,暂无法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奉民一(民)初字第707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蔡伟明审判员张红兵审判员卫志强二O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沈寅飞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行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审判长 蔡伟明审判员 卫志强审判员 张红兵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沈寅飞附:相关法律条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