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涿民初字第1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原告邱俊青诉被告刘娜离婚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涿民初字第1196号原告邱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袁立新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