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蒲民初字第007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诉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蒲民初字第00739号原告赵某某,女,197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桥陵镇畏山村一组。被告曹某某,男,197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桥陵镇谢家村四组。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路晓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曹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