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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蒲民初字第007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诉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蒲民初字第00739号原告赵某某,女,197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桥陵镇畏山村一组。被告曹某某,男,197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桥陵镇谢家村四组。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路晓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曹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