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7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重庆汉藏宫健康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与陆欢欢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汉藏宫健康管理顾问有限公司,陆欢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7051号原告重庆汉藏宫健康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渝大道52号15幢,组织机构代码69655774-6。法定代表人徐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波,重庆智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欢欢,女,汉族,1981年11月21日出生,住上海市闸北区。本院在受理原告重庆汉藏宫健康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陆欢欢劳动争议一案后,原告重庆汉藏宫健康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汉藏宫健康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汉藏宫健康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重庆汉藏宫健康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振中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 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