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靖执字第17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姜建芬与靖江锦狮巾被制品有限公司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建芬,靖江锦狮巾被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靖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泰靖执字第1700号申请执行人姜建芬。被执行人靖江锦狮巾被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城南园区纬三路2号。法定代表人王余善,董事长。姜建芬与靖江锦狮巾被制品有限公司因加班工资争议纠纷一案,靖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7月22日作出的靖劳人仲案字(2014)第281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靖江锦狮巾被制品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孔祥坤、刘玉松、姜建芬等45名申请人加班工资共计260835元(各人具体名单及金额详见附表)。双方今后就加班工资一事不再有争议。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在另案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靖江锦狮巾被制品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靖江市城南园区中圩东路九幢及17934.1平方米的国用土地使用权,正在处置过程中,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另案中已被查封的财产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待另案财产处置结束后进行分配,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靖劳人仲案字(2014)第281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立峰审判员 孙 斌审判员 唐胜荣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陆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