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福法民四初字第554-5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深圳实华酒店有限公司与张雀玲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四初字第554-577号554-577案原告深圳实华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北环大道7001号开元大厦1层部分、5-12层,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王淑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标,广东深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春艳,广东深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554案被告陈燕玲,女,汉族,1992年11月21日出生,555案被告黄梅江,女,壮族,1986年6月20日出生,556案被告李玲玉,女,汉族,1993年11月16日出生,557案被告龙XX,女,汉族,1982年4月9日出生,558案被告黎高祥,男,汉族,1989年9月12日出生,559案被告彭玉兰,女,汉族,1986年12月24日出生,560案被告蒙春兰,女,汉族,1991年3月2日出生,561案被告王士河,男,汉族,1989年10月2日出生,562案被告王茹,女,汉族,1981年9月23日出生,563案被告谭小平,男,汉族,1977年4月1日出生,564案被告余肖颜,女,汉族,1980年10月5日出生,565案被告吴同本,男,汉族,1974年7月13日出生,566案被告陈建启,男,汉族,1969年12月20日出生,567案被告张雀玲,女,汉族,1993年9月6日出生,568案被告何宗新,男,汉族,1996年4月4日出生,569案被告谭健文,男,汉族,1965年12月15日出生,570案被告黄家强,男,汉族,1998年11月14日出生,571案被告何栋华,男,汉族,1994年7月14日出生,572案被告陈弟,男,汉族,1987年8月20日出生,573案被告傅国明,男,汉族,1996年1月16日出生,574案被告王火根,男,汉族,1966年2月12日出生,575案被告XX芽,男,汉族,1969年11月19日出生,576案被告覃素俭,女,壮族,1968年3月8日出生,577案被告邹雪芝,女,汉族,1975年4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二十四案中,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周    蓓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郑智钊(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