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三执字第13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黄耀辉、生开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耀辉,生开宇,内蒙古荣顺冶炼有限公司,天津大生冶金炉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三执字第1336-4号申请执行人黄耀辉。被执行人生开宇。被执行人内蒙古荣顺冶炼有限公司,住所地丰镇市。法定代表人生开宇。被执行人天津大生冶金炉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法定代表人周庆双。本院在执��申请执行人黄耀辉与被执行人生开宇、内蒙古荣顺冶炼有限公司、天津大生冶金炉料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内蒙古荣顺冶炼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0日提出执行管辖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黄耀辉与被执行人生开宇、内蒙古荣顺冶炼有限公司、天津大生冶金炉料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本案受理后,于2015年2月8日向被执行人生开宇、内蒙古荣顺冶炼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内蒙古荣顺冶炼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管辖异议,已超出应当于送达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管辖的期限。故被执行人内蒙古荣顺冶炼有限公司提出的执行管辖异议不能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执行人内蒙古荣顺冶炼有限公司提出的执行管辖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广成审 判 员 肖金章代理审判员 吴宏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秀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