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林民三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侯志国与林州市开元街道下申街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志国,林州市开元街道下申街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林民三初字第121号原告侯志国,男,汉族,1971年7月10日生,住河南省林州市开元区。委托代理人郑秀英,女,汉族,1944年4月30日生,退休,住河南省林州市,系原告母亲。委托代理人郝建周,林州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州市开元街道下申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开元街道下申街村。法定代理人田银喜,该村村长。委托代理人郭巧丽,女,汉族,1977年4月1日生,住河南省林州市,系开元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郭新海,男,汉族,1971年2月20日生,住林州市,系该村第九村民小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志国诉被告林州市开元街道下申街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下申街村委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侯志国自愿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志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62元,减半收取331.5元,由原告侯志国承担。审 判 长  赵媛媛审 判 员  张长勇人民陪审员  刘 静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刘晓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