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温溪商初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金炳江与张津华、张卫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炳江,张津华,张卫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溪商初字第166号原告:金炳江。被告:张津华。被告:张卫德。原告金炳江诉被告张津华、张卫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金炳江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炳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金炳江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振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书 记员 蔡渭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