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原告陈联勇诉陈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陈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474号原告陈某某,男。被告陈某,男。本院在受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陈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陈某在递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申请人陈某某于2012年11月20日与陕西榆林文达建筑工程劳务公司(被告陈某为其法定代理人),签订了(榆林军分区营院改造工程N1标段劳务合同)。合同第十六条约定:本合同发生争议、纠纷时,当事双方应及时协商。在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均可申请有关部门或双方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调解,仍解决不了的,可直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被告陈某认为:本案不应由贵院受理,而应由榆林文达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注册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管辖权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陈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