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兰民初字第17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姜某与庞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庞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民初字第1763号原告姜某。被告庞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与被告庞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姜某负担。审 判 长  王伟鹏人民陪审员  韩发忠人民陪审员  蒋树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前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