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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民初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郝与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某,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初字第214号原告郝某某,女,汉族,住商水县。被告彭某某,男,汉族,住商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某诉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郝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郝某某负担。审判员  郭自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明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