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民初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郝与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某,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初字第214号原告郝某某,女,汉族,住商水县。被告彭某某,男,汉族,住商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某诉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郝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郝某某负担。审判员 郭自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明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