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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烟执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李华国、王美英等与李国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华国,王美英,刘桂连,李忠然,刘军平,李文杰,李国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烟执字第236号申请执行人李华国,农民。申请执行人王美英,农民。申请执行人刘桂连,农民。申请执行人李忠然。申请执行人刘军平,工人。申请执行人李文杰。被执行人李国辉,农民。现服刑。本院立案执行的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因执行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统一管理全省法院执行工作的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依据(2012)烟刑一初字第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指定由栖霞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傅光波审判员  吴国荣审判员  谭黎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瑀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