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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00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沈阳市旺族商贸中心与沈阳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太原街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市旺族商贸中心,沈阳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太原街分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00431号原告:沈阳市旺族商贸中心。负责人:赵惠新,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硕,女,汉族,系该公司职员。被告:沈阳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太原街分店。负责人:姜华东。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市旺族商贸中心诉被告沈阳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太原街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市旺族商贸中心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阳市旺族商贸中心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市旺族商贸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94元,减半收取1,847元,由原告沈阳市旺族商贸中心承担。审判员  臧宁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胡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