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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海法海商初字第3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上海格林福德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与雨丁(青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格林福德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雨丁(青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货运代理合同纠纷,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海法海商初字第357-1号原告:上海格林福德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钱桥社区奉柘公路3241号A-12。被告:雨丁(青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保税区北京路60号亿达发展大厦B座2楼。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格林福德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雨丁(青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格林福德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雨丁(青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1552.43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格林福德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原告上海格林福德国际货物���输代理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二、自即日起冻结被告雨丁(青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共计111552.43元,或查封被告雨丁(青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小娜人民陪审员  王 军人民陪审员  许 珊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任 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