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埇民一初字第03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肖某与史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史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埇民一初字第03280号原告:肖某,女。被告:史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诉被告史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肖某负担。审判员 马为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陆 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