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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德执行字第9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云亭与被执行人陈秀明、林兴吉、陈淑霞、卢礼宗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云亭,陈秀明,林兴吉,陈淑霞,卢礼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德执行字第939号申请执行人王云亭,男,1977年2月22日出生,德化县人。委托代理人陈桂枝,福建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秀明,女,1976年7月14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林兴吉,男,1970年11月16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陈淑霞,女,1977年10月16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卢礼宗,男,1977年7月13日出生,德化县人。申请执行人王云亭与被执行人陈秀明、林兴吉、陈淑霞、卢礼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德民初字第17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20000元和利息,以及案件受理费1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陈秀明、林兴吉已偿还借款6000元。被执行人陈淑霞有工资收入,已在(2013)德执行字第332-2号执行案件被扣留。被执行人卢礼宗有工资收入,已在(2013)德执行字第445-2号等执行案件被扣留。经查被执行人现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德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德民初字17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礼源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何东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