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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锡执字第7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魏峰与姜玉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锡执字第742号申请执行人魏峰,男,汉族,1976年12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姜玉梅,女,汉族,1976年4月2日出生。本院依据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锡民一初字第110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姜玉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魏峰工资款8558.00元,案件受理费50.00元,执行费50.00元,共计8658.00元。经查,被执行人姜玉梅在银行、房产局、车辆管理所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锡民一初字第11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包晓东审判员  齐 峰审判员  武利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杨云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