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河民四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孙冮与成都鑫普瑞投资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成都鑫普瑞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冮,成都鑫普瑞投资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成都鑫普瑞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四初字第11号原告:孙冮,男,198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2101021980********)被告:成都鑫普瑞投资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被告:成都鑫普瑞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冮与被告成都鑫普瑞投资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成都鑫普瑞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过程中,原告孙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孙冮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孙冮负担。审 判 长 杨 丽代理审判员 付 熙人民陪审员 王唤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边建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