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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河民四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孙冮与成都鑫普瑞投资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成都鑫普瑞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冮,成都鑫普瑞投资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成都鑫普瑞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四初字第11号原告:孙冮,男,198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2101021980********)被告:成都鑫普瑞投资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被告:成都鑫普瑞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冮与被告成都鑫普瑞投资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成都鑫普瑞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过程中,原告孙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孙冮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孙冮负担。审 判 长 杨 丽代理审判员 付 熙人民陪审员 王唤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边建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