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民初字第2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盐民初字第2505号原告刘某甲,男,汉族。委托代理人任蓉,盐亭县八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某某,女,汉族。法定代理人刘某乙,男,汉族。(系被告何某某的儿子)原告刘某甲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益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任蓉,被告何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刘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甲诉称,原、被告于1993年7月1日在八角镇登记结婚,1993年11月10日,生育一子,取名刘某乙,现在外务工。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被告借外出务工之机,从2005年至今与家人无任何联系,双方无任何往来,从而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被告何某某的法定代理人辩称,被告是1999年生病,发病后到处乱跑,自言自语和骂人打人,精神上存在问题。被告在家还点火烧房子,家里的门都是坏的,经常自己离家出走。2011年4月,被告离家出走过一次,是村上的干部去盐亭救助站接回来。2011年10月,被告又跑出去,原告还组织亲友去寻找,但现在也没有找到。被告生病时,原告带她四处看病,被告吃药后是正常的,不吃药就发病,被告还去绵阳三医院和遂宁的精神病院住院治疗。被告的法定代理人愿承担被告的监护职责,同意原、被告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2年农历冬月经人介绍相识谈婚,1993年7月1日在盐亭县八角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1993年11月10日,生育一子,取名刘某乙,现在外务工。婚后,原、被告在家从事农业生产和抚养小孩。1999年原告发现被告有精神异常,出现自言自语、独笑、幻听、夸大妄想、易激怒等现象,后原告便带被告到盐亭县人民医院进行医治。被告在上述病症期间,多次独自外出流浪,不与家人联系,被告所在村委会干部多次到救助站将其接回原籍,交由原告看管。2004年5月,原告将被告送往绵阳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被告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被告出院后回家长期靠镇静精神药物维持病情,后被告又被送往射洪县的一家精神病医院治疗。2006年原告将被告带到广州务工,期间,被告以药物维持病情。原告在上班期间,便将被告交由租房处的邻居照管。2010年因被告病情加重,发病期间药物也无法维持正常的精神状态,丧失个人行为控制能力。被告便独自回到四川老家生活,在老家生活期间生活无法自理,由原告的二嫂护理。后被告在发病期间独自到绵阳、成都等地流浪,并被当地救助站收留。2011年5月,原告将被告带到广州生活,同年7月,被告发病后便独自外出,经原告多方寻找,被告至今杳无音信。2015年1月,被告的儿子刘某乙向本院申请宣告被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当月,本院作出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刘某乙为被告的监护人。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户籍证明、民事判决书、调查笔录、绵阳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病历、入院证复印件、会诊单复印件、出院证明复印件、证明、证人证言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出现自言自语、独笑、幻听、夸大妄想、易激怒等精神异常现象后,致使原、被告无法正常交流,严重影响了夫妻生活。2004年被告被确诊为精神分裂症后,长期靠镇静精神药物维持病情,原、被告无法履行正常的夫妻生活,致使夫妻矛盾逐渐加深,特别是发病期间,被告丧失个人行为控制能力,独自外出流浪,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2011年7月,被告发病后便独自外出,不与家人联系,经原告多方寻找,被告至今杳无音信,致使夫妻矛盾无法化解,夫妻关系无法改善。庭审中,被告的监护人认为原、被告已分居生活多年,夫妻感情已破裂,同意双方离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刘某甲与被告何某某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本案取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益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勾 杰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