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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019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3

案件名称

原告康某、惠某与被告李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某,惠某,李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1941-2号原告康某。原告惠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某、惠某与被告李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必须以原告李某与被告康某、惠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现尚未审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张 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胡晓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