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019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3
案件名称
原告康某、惠某与被告李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某,惠某,李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1941-2号原告康某。原告惠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某、惠某与被告李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必须以原告李某与被告康某、惠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现尚未审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张 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胡晓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