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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鸡冠执字第1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王海龙申请执行鸡西市成业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龙,鸡西市成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鸡冠执字第199-1号申请执行人王海龙,男。被执行人鸡西市成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成,男,总经理。被执行人刘成,男。王海龙与鸡西市成业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的(2015)鸡冠商初字第1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鸡西市成业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海龙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鸡西市成业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成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王海龙提供,被执行人刘成有门市房等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成所有的财产进行了查封,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王海龙和被执行人刘成自行达成和解,现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王海龙和被执行人刘成已自行达成和解,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鸡西市成业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或未按自行达成的和解协议履行时,申请执行人王海龙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现被执行人鸡西市成业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成欠申请执行人王海龙执行标的10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申请执行费124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2015)鸡冠执字第19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或协商无法达成和解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秦文胜执行员  梁大钢执行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宋金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