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法民初字第01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杜某某与杜某甲,杜某乙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杜某甲,杜某乙,杜某丙,杜某丁,杜某戊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法民初字第01241号原告杜某某,男,193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冉淑蓉,重庆市丰都县名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杜某甲,男,1949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杜某乙,男,195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杜某丙,1963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杜某丁,196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杜某戊,966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与被告杜某甲、杜某乙、杜某丙、杜某丁、杜某戊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杜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付安勋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陈渡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