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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民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花某与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花某,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初字第72号原告花某。委托代理人马晓飞,河北昌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游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花某诉被告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也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海亮代理审判员  郭顺元人民陪审员  庞圣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俊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