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洋执字第00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张建强申请执行冯振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强,冯振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洋执字第00297号申请执行人张建强,男,汉族。被执行人冯振江,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张建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洋民初字第0102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冯振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70000元及利息,本次申请执行20000元,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冯振江将执行款20000元向本院交纳,申请执行人已经领取。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洋民初字第0102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申请执行标的执行完毕。执行费200元,被执行人冯振江已经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汤书雄审判员 田建刚审判员 杨冉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余 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