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4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东阳市东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群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阳市东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群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初字第498号原告:东阳市东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江滨北路世纪花园内。法定代表人:胡其康,经理。委托代理人:申屠巧玲、吴锦群,东阳市新时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群燕,居民。原告东阳市东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征物业公司)为与被告陈群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28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决定由审判员吴霞林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征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申屠巧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群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东征物业公司起诉称:被告系东阳市白云街道鑫源中心4幢2202室(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的业主。2008年4月,原告与浙江省东阳市天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由原告提供物业服务,约定住宅物业费为1.5元每平方米每月,机动车位管理费为30元每月,业主逾期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的按日加收欠交金额千分之三作为滞纳金。原告依约提供了服务,但被告至今未支付2013年度的物业服务费。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物业服务费3124元及滞纳金(从2014年1月1日起按欠缴金额千分之三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其中计算至2014年10月31日为2812元)。被告陈群燕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被告系涉案房屋(建筑面积为173.55平方米)的业主。2009年5月21日,原告(乙方)与东阳市天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甲方)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双方对管理事项、期限、服务质量、服务费、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其中对委托管理服务期限、物业管理服务费、违约责任约定如下:委托管理期限为两年,自本小区第一套物业交付业主之日起,本小区业主委会员成立之日止(按国家有关规定);本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已包含在物业服务费内,住宅由业主按其拥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5元向乙方交纳;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逾期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乙方可从逾期之日起按应缴费用每天3‰元向业主加收滞纳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提供物业服务至2013年12月31日止。本案纠纷诉至本院前,原告曾以书面方式向被告催讨物业服务费。庭审中,原告陈述被告至今未缴纳2013年度的物业服务费。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情况说明(均系与原件核对一致的复印件)、房产档案证明、照片等证据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东阳市天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建设单位与原告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确认合法有效,对原告、包括被告在内的鑫源中心小区的业主均具有约束力。按照上述合同约定,被告应向原告缴纳2013年度的物业费3124元。被告至今未付,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虽前期物业管理合同约定违约金自逾期之日起按每天千分之三缴纳,但该合同属于格式合同,这一约定标准没有法律、法规的依据,过分加重了业主的责任,故应确认无效,本院酌情确定违约金按日万分之四计算。综上,原告诉请中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不合理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可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群燕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东阳市东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3124元及滞纳金(自2014年1月1日起按日万分之四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东阳市东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东阳市东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5元,由被告陈群燕承担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吴霞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书记员 任宇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