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康法民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斗某某与殷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康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斗某某,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康法民初字第131号原告斗某某,女,汉族,生于1992年1月,初中文化。被告殷某某,男,汉族,生于1989年8月,初中文化。委托代理人苏某某,甘肃经天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斗某某诉被告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2月2日向原告发送了开庭传票,定于2015年4月2日上午9时,在康乐县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该案。但2015年4月2日原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至今未来本院说明情况,也不接听电话。致使本案诉讼无法继续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斗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陈仲祥审 判 员 张卫东代理审判员 张正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常鸿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