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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天商初字第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何新仁与梅吉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新仁,梅吉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天台��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天商初字第405号原告:何新仁。委托代理人:吕文兴,浙江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梅吉林。委托代理人:梅肖萍。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新仁与被告梅吉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新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新仁负担。审判员  王秀锋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理书记何慧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