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天商初字第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何新仁与梅吉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新仁,梅吉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天台��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天商初字第405号原告:何新仁。委托代理人:吕文兴,浙江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梅吉林。委托代理人:梅肖萍。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新仁与被告梅吉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新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新仁负担。审判员 王秀锋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理书记何慧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