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兰民初字第00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郑州澳德橡胶工业有限公司与肖云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澳德橡胶工业有限公司,肖云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兰民初字第00049号原告郑州澳德橡胶工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6806532-3。法定代表人朱立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建东,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肖云康,男,1990年1月11日生。委托代理人胡方瑞,河南点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受理原告郑州澳德橡胶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肖云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肖云康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移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被告肖云康提交的房屋租赁合同、村委会证明及承运协议等证据可以看出,被告肖云康已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其经常居住地为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规定,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院治病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认为,该案不属于兰考县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应移送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肖云康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焦莉莉代理审判员  王 鹏人民陪审员  窦莹莹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齐 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