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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武昌执字第7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郑义成与武汉洲铭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义成,武汉洲铭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武昌执字第760号申请执行人:郑义成。被执行人:武汉洲铭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586号。法定代表人:��庆斌,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市武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昌劳人仲裁字(2014)第87号仲裁裁决书,于2014年6月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洲铭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洲铭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2008年1月至2013年1月期间带薪年休假工资5117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共计70784元,停工留薪期待遇差额1023.4元,鉴定费1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0元,以上款项共计77284.4元。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武汉洲铭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2日履行给付款项35000元,于2014年11月5日履行给付款项20000元;余款22284.4元的本金部分至今未履行。对于本案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依法确认为2923元(以77284.4元为本金,利率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自2014年4月25日起算至2014年7月2日止为919元;以42284.4元为本金,自2014年7月3日起算至2014年11月7日止为939元;以22284.4元为本金,自2014年11月8日起算至2015年4月1日止为1065元);本案执行费1075元,以上款项共计26282.4元。但被执行人武汉洲铭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洲铭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282.4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