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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汕陆法刑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孙振鹏犯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陆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振鹏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汕陆法刑初字第60号公诉机关陆丰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振鹏,男,汉族,陆丰市人,初中文化,无业。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2月2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同年6月23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因本案于2014年9月16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陆丰市看守所。陆丰市人民检察院以陆检公刑诉(2015)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振鹏犯抢劫罪,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陆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汪景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振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9月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孙振鹏步行至本市范某枝家门口,翻墙进入其家二楼,在二楼厨房窗边偷一把菜刀为凶器,然后窜至一楼准备实施盗窃,当被告人孙振鹏在一楼客厅寻找锁匙时,以为自己将正在客厅熟睡的范某枝惊醒,遂用面布蒙住范某枝面部并持菜刀将范某枝的喉咙割伤,之后逃离现场。经陆丰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范某枝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范围。公诉机关同时向法庭提供了证据,认为被告人孙振鹏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振鹏因犯故意伤害罪在被撤销缓刑后犯新罪,依法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抢劫罪数罪并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孙振鹏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孙振鹏经多次踩点后,于2014年9月9日凌晨3时许,步行至本市范某枝家,翻墙进入其家二楼,在二楼厨房窗边偷一把菜刀为凶器,然后窜至一楼准备实施盗窃。当被告人孙振鹏在一楼客厅翻找财物时,正在客厅地上熟睡的被害人范某枝翻了身,被告人孙振鹏以为自己将其惊醒,遂用事先准备好的毛巾蒙住被害人范某枝脸部,持菜刀架在被害人范某枝的脖子上,并割伤其喉咙,之后携带凶器逃离现场。经陆丰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范某枝颈部见开放性喉损伤并双肺吸入性肺炎,其形态符合锐器伤的特点。其损伤程度据劲前部创口10cm;咽喉会厌软骨断裂;综上所述,范某枝上述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范围。2014年9月16日被告人孙振鹏在惠来县某某骨科医院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陆丰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决定对某某镇9.09故意伤害案立案侦查。2.搜查笔录、调取证据清单三份、扣押清单一份、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21张、作案时所带的环保袋、穿的衣服相片3张、从蔡木浩店调取的视频截图7张、从某某苑调取的视频截图8张、从郑某家调取的视频截图12张证实,2014年9月9日凌晨3时许,现场位于陆丰市某某镇西园9号,该房是一坐西向东的博导楼房结构,西南角楼梯口地面上有若干血迹,还有一条毛巾和一双皮鞋,楼梯转角扶手处有血迹指纹(已提取),西面客厅地面上有2个左脚赤脚印,还有一片点状血迹(200*82cm),西北角卧室内2个抽屉均有被翻动的痕迹,草席上有血迹(15*30cm)。公安机关从郑某家中、某某苑中、蔡某浩店内调取视频资料,拷贝至光盘(三份),从被告人孙振鹏家中查获其作案时穿的黑色上衣壹件、作案时所带的环保袋壹个,并予以扣押。3.陆丰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广东省人民医院病历、相片4张证实,被害人范某枝颈部情况:颈前甲舌膜平面可见一长约15cm横行切口,已缝合,皮肤对合可,双侧伤口可见引流条固定,少许渗血,环甲膜切开气管套管固定在位。辅助检查:拔除环甲膜插管,拆除颈前甲舌膜平面伤口缝线,剪开皮下缝线,探查见甲状软骨完整,甲状腺无明显损伤,舌骨下肌群横断,会厌软骨根部断裂已缝合,予丝线缝合横断之舌骨下肌群,充分止血,冲洗术腔。最后诊断:1、开放性喉损伤、吸入性肺炎;2、糖尿病。伤者范某枝颈部见开放性喉损伤并双肺吸入性肺炎,其形态符合锐器伤的特点。其损伤程度据劲前部创口10cm;咽喉会厌软骨断裂;综上所述,范某枝上述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范围。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4)穗天法刑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书、提请对罪犯孙振鹏羁押执行刑罚的函、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函、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4)穗天法刑执字第6号刑事裁定书证实,被告人孙振鹏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2月2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于2014年6月23日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5.陆丰市公安局说明证实,该局接到罪犯孙振鹏被撤销缓刑的通知后,组织警力对其进行多次抓捕,但均未能将其抓获,故无法及时将其抓获收监。6.陆丰市公安局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孙振鹏于2014年9月16日被抓获。7.陆丰市公安局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孙振鹏的出生日期等基本情况。8.被害人范某枝陈述:2014年9月9日凌晨2时多,因为天气热,我将草席铺在地上睡,睡到凌晨4点半钟左右,我感觉有东西架在我脖子上,我自然反应用双手推开,但没有感觉到什么东西被我推开,接着我又感到有东西压住了我的脖子,我再用双手去推开,但又没有感觉到什么东西被我推开,我推手后就醒了过来,我醒来看见有一个身影从屋内向大埕跑出去,接着我从地上站起,喊了一声“贼”就追到大埕,我看看大埕周围,但没有发现到人和人影,我见没有人和人影就返回屋内,从地上拿起手机准备报110,但我已经无法说出声,同时也发现脖子流血了,这时我妻子陈某醒来从卧室行出来,她看到我身上流着血,就跑到门边喊我胞兄范某快,范某快同他妻子就跑到我家,将我送到医院抢救,因为伤情严重,我又转送到某某医院,接着我转送到广东省某某医院。我是喉管软骨骨折,声带和气管被割伤切开。我无法看清那个身影的体貌特征,无法感觉是什么东西架在我的脖子,以至割伤的。我一生老实,从来没有与人发生矛盾纠纷过。我在广东省某某医院住院期间,亲属已将破案说给我听了,我也知道歹徒是孙振鹏,孙振鹏是我表弟孙某祝的儿子,我要求政府从严处理孙振鹏,依法追究孙振鹏的法律责任。9.证人范某芳证言:我和丈夫陈某这于8月23日从广州回来,就一直住在母亲的住宅,我父亲叫范某嫩,叔父范某枝也住在我父亲的住宅的楼下一楼,今天(2014年9月9日)凌晨5时许我堂姐范某玲上二楼把我叫醒,说细叔出事了。有盗贼入室把细叔范某枝的脖子割伤,现到某某镇人民医院治疗,并叫我到楼下把大门锁好,好了一会儿我就下楼把大门锁好。约凌晨5时30分我就打电话报警,不久派出所的民警就到现场。10.证人孙某祝证言:我是孙振鹏的父亲,他是今天(2014年9月16日)下午17时许在惠来县的某某中医骨伤医院被传唤来公安机关的。他自称是在2014年9月9日(农历8月16日)凌晨2时30分在逃避债主时跳楼摔伤的,所以我才在当天下午14时左右把儿子孙振鹏送到惠来县某某中医骨伤医院住院治疗骨折伤的。2014年9月9日(农历8月16日)凌晨5时许,孙某俗的老婆(三嫂)打电话告知我姨表弟范某枝被人割喉在某某镇人民医院抢救。直至6时许,我才到某某镇人民医院看望姨表弟范某枝。大约经过1小时左右,我接到了儿子孙振鹏的朋友(男性,不知姓名)所打电话,其并在电话中告知我儿子孙振鹏被人追债打伤,叫我到某某镇某某大桥头左侧神庙接我孙振鹏回家。我到某某大桥头左侧神庙现场后见到儿子孙振鹏及其两名男性朋友(20多岁男子,均不知姓名),后来我就把儿子孙振鹏接回家后直到当天下午就送到惠来县某某中医骨伤医院住院。孙振鹏至今没有告知我其受伤真实情况,也没有向我说涉嫌入室抢劫一事。现经你们告知,我知道实情了,范某枝是我姨表弟,平常我们关系很好。孙振鹏如有涉嫌入室抢劫是罪有应得的,应该交给政府处理。孙振鹏平时没有在家,他还说是在广州市打工的,这次还想向家里借钱做生意。11.证人陈某证言:2014年9月8日是中秋节,夜晚我同丈夫范某枝、女儿、女婿、还有朋友蔡某坐到晚9点钟,蔡某先离开,而女儿、女婿坐到11点多钟才离开。我将杂货店的门关掉后,自己先入房内睡觉。到9月9日凌晨2点多钟,起床发现范某枝在客厅坐,问他为什么还不睡,他回答我说“刚去厕所”,我又返回房里睡觉。到凌晨5点多钟,我在房间内听见客厅一声“唔”的声音(非常大声,是范某枝发出来),我立即起床行到客厅,我趁着客厅电泡的灯光看见范某枝手捂着脖子,脖子上都是血流着,我问他是不是跌倒,他应了我一声“唔”的声音,接着范某枝用手指指了屋外,用很低的声音说了一声“贼”,我听后站在屋门边,很大声的喊了隔壁的一声“大伯,范某枝流血了”,接着我行出屋外,行到大埕向四周看,但看不到贼的人影,我大伯、大姆听了声音后跑到外大门口,我大姆喊我开门,我立即跑回屋里拿了钥匙,将外大门打开,打开后大伯、大姆二人才将范某枝送某某镇人民医院抢救,而我打电话给我姑范某青、打电话给表叔郑某福,告诉范某枝的事情,然后我才开摩托车赶到医院。当夜我睡在房间,而范某枝睡在客厅的地上,他是用草席铺在地上睡觉。因为他嫌房间里热,所以夏天大部分时间都是铺草席睡在客厅的地上。外大门有上锁,而屋内没有上锁。当夜外大门一直没有开,一直上锁。人出入都是经杂货店卷闸门。杂货店关门时,有上锁。我在房间内听见范某枝在客厅发出的一声“唔”,那声音很大声,大声让我害怕得觉醒。其他就没有听见什么声音了。家里所有的锁都没有被损坏及撬坏。也没有丢失财物。听二姆吴枝说,我家里二楼的厨房的一支菜刀不见了。当夜在我家楼梯脚发现一双皮鞋,那双皮鞋绝对不是我家的。还有我听我大伯范某快说过,中秋节那天下午4点多钟,有一些不明身份的男子在他家及我家门口走来走去很多次,这些人是否与案件有关还不清楚。12.证人范某青证言证实,其事后听其嫂陈某真(范某枝的老婆)打电话给我。她在电话里告诉说范某枝被贼入厝割喉已送医院抢救的事实。13.证人李某证言:2014年9月9日凌晨大约4时50分醒过来,因我外甥孙在房间哭我进去看,看后没哭了,我又回去睡觉,还没睡着,就听见隔壁叔叔范某枝的老婆陈某真在大声叫:“大伯大姆,阿枝摔伤流血。”,重复大声叫了好多次,我就叫陈某真先开门,同时我就叫丈夫范某快起来,我丈夫赶紧走过去,我随后跟着过去,我丈夫在大埕抱着我叔范某枝,我赶紧就在范某枝家开一辆摩托车由我丈夫扶着载到某某镇人民医院抢救,后因伤势过重转院治疗。送医院后听陈某真说开枝是被人用刀割伤喉咙的。当夜我没有听到异常动静,范某枝平时非常老实,没有与人有过节。14.证人范某快证言:我是范某枝的胞兄。我们住隔壁,2014年9月9日凌晨5点多钟,我老婆李某喊我起床说:“范某枝跌倒了。”我听后就立即赶到开枝家,我跑到范某枝的埕时,看见开枝站在井边,手托着脖子,脖子都是血,我立即叫我老婆拿毛巾,她拿了毛巾给我后,我将毛巾捂住范某枝的脖子,我老婆推电动摩托车到门口,启动后,我将开枝扶上摩托车后,由我老小载着往某某镇人民医院抢救。我跑到范某枝家时,没有发现可疑的人在场,只有范某枝站在埕的井边,而我小婶在屋里紧张地跑来跑去。范某枝在南门口理发,是个老实人。陈某真大方,会交朋友,生活作风正派。15.被告人孙振鹏的供述:因为我烂赌,欠了高利贷的钱,那些放高利贷的人在中秋节前一个星期催得很紧,我老想方法捞到钱,我想到向那些亲戚家盗窃,由于有些亲戚都是居住在商品房无法下手,因此我想到表叔范某枝家比较容易进入,就决定到范某枝家盗窃。2014年9月6日凌晨5时多点钟,我先到范某枝家门口踩点,9月7日凌晨5点多钟,我再到范某枝家踩点。踩了点后,我决定在中秋节那夜去盗窃。中秋节前后,那些放高利贷的人催钱催得紧,我不敢回家,就在某某网吧上网。9月9日凌晨3点多钟,我在某某网吧上网后,一个人拿着一个环保袋(袋内放着我的手机和充电器),我从某某网吧出来一直走到范某枝门口,为了防路过的人注意,我拿手机在范某枝的门口假装打电话,来回有人经过、车辆经过,我见到有人、有车就假装打电话并躲入巷内,我见无人、无车经过,就脚踏着水表、双手扒在墙头,借力爬上墙,沿着墙头上了范某枝家的二楼,我在二楼四处寻找大门的钥匙及埕内四架摩托车钥匙,我寻找不到,就在二楼厕所门口站着吸了三、四支香烟,在吸的过程中我考虑大门及摩托车钥匙找不到,考虑要不要入表叔范某枝房内找,考虑范某枝人高大,我如果入范某枝房内找钥匙被发现怎么办?我考虑了一会儿后决定入范某枝的房内找钥匙,随便拿点现金和金链之类的物品,为防被范某枝发现我想到二楼厨房窗边放着的那一把菜刀,所以我上二楼将菜刀拿在手上,下一楼时我将环保袋(袋内放着我的手机和充电器)放在二楼楼梯边放在地上,下到一楼时,我担心被住在第一间屋子的姨婆(即是范某枝的母亲)发现,就将我穿的皮鞋脱入在一楼楼梯口地上,我穿着袜子悄悄行到第二间屋子上,右手拿着菜刀,我在窗口借着电泡灯光看见屋里房间内有四、五把摩托车钥匙,但是无法确定有无大门的钥匙,我想到入屋里的房间内偷现金、金链之类的东西,就悄悄行入屋里,我行到屋里客厅时,发现睡在客厅地上的范某枝在睡眠中翻了一下身,头转向我,眼睛眨了眨,我以为他醒了,就立即蹲下身,用左手的毛巾蒙上范某枝整个面部,范某枝颤了一下,我立即用右手的菜刀向范某枝的喉咙部位割了一下,范某枝用双手拍开了我的左手,喊了几声:“贼、贼、贼”,我一害怕扔掉毛巾,拿着刀跑上楼梯,在二楼楼梯边我拿起了环保袋(袋内放着我的手机和充电器),一直跑上二楼,在二楼我听见范某枝的老婆喊:“大伯、大伯、抓贼、救命”,我在二楼厕所门口墙上护栏上向外面大路跳了下去,着地后发觉脚跟部很痛,接着我拿着菜刀和环保袋(袋内放着我的手机和充电器),往前一条巷道跑到中间休息了一下,我休息时脱掉袜子往巷道扔,接着我向左拐入一条大巷,大巷路口发现一辆面包车,我在面包车停放处对面发现有一堆垃圾,我打开垃圾堆内一个黑色薄膜袋,将菜刀放入袋内,接着我往下一条巷口跳了下去,因为我脚部肿痛不能行走,所以我就在巷道休息,休息到上午7点多钟,我上QQ联系到陈某超,我在QQ上说我被人打并叫陈某超来接我,我见到一个做土工的男子(约50岁左右)开着一辆破“本田”摩托车经过,我喊他:“阿叔,我被人打到不能走了,麻烦你载我到某某北门。”那个男子就用摩托车载我到某某北门,在某某北门我遇到了陈某超,陈某超用摩托车载我到某某老爷庙,在庙内陈某超连续打了二个电话给我父亲,说:“你儿子被人打,你要来看。”我父亲和亲属接了电话后才赶到某某老爷庙,陈某超与我父亲就我欠他的钱一事进行商量,商量了半个钟头,我父亲接我回家,回家后,家属才送我去十一孔那里的X光拍片室拍片,拍到我脚骨骨折,所以父亲才送我去某某骨科医院治疗。因为我欠债,被放高利贷的人迫得紧,所以我才去范某枝盗窃。我窜入范某枝家盗窃财物时,有将我的手机放在环保袋内,我担心盗窃范某枝家中财物时,被范某枝发现,所以拿菜刀在手就为了威吓范某枝。我当时入屋内,误会范某枝醒来认出我,所以就用毛巾蒙上范某枝面部,用菜刀割他的喉咙。我一害怕,随意割他的。如果我是故意要灭口,就用菜刀大力砍死他的。我当时穿的上衣和环保袋放在家里,所穿的裤子当时在坑仔绩顺骨科医院动手术时医生剪掉了。我是一个人去盗窃的。没有偷到财物。我以前经常去过范某枝家,所以我对范某枝家内的结构非常清楚。事后,我父亲不知道我去范某枝家盗窃并割伤范某枝的事。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振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进入他人住所进行盗窃,在户内当场使用暴力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孙振鹏因犯故意伤害罪,在被撤销缓刑后犯新罪,依法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抢劫罪数罪并罚。被告人孙振鹏犯抢劫罪,具有如下基本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1、入户抢劫一次;2、致一人轻伤;3、为赌博等违法活动而抢劫的;4、持械抢劫;5、坦白。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振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之前犯故意伤害罪,尚未执行刑罚一年四个月又二十日,总和刑期十二年四个月又二十日,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6日起至2026年9月15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交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声尧审 判 员  陈壮雄代理审判员  张丽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徐泽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