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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02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15民诉保14襄阳市樊城区融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李近、钱社平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襄阳市樊城区融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近,钱社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0285-1号原告襄阳市樊城区融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宏贷款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法定代表人熊桥,融宏贷款公司经理。被告李近,男,汉族,1968年1月24日生,住襄阳市。被告钱社平,女,汉族,1964年10月10日生,住枣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融宏贷款公司与被告李近、钱社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融宏贷款公司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李近、钱社平位于襄阳市樊城区长征东路77号普鑫·上东郡项目第3【幢】1【单元】21【层】1号的房屋(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为:XF201210085),案外人李敏自愿用以其个人所有位于樊城区人民路219号鑫鼎欧式花园2幢1层110号房屋(房产证号为:襄樊市房权证樊城区字第700379**)为融宏贷款公司的保全提供担保,并同意本院对担保财产进行查封。本院认为,原告融宏贷款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同时,为确保担保的有效性,对担保财产亦同时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李近、钱社平所有的位于襄阳市樊城区长征东路77号普鑫·上东郡项目第3【幢】1【单元】21【层】1号的房屋(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为:XF201210085)。二、查封案外人李敏所有位于樊城区人民路219号鑫鼎欧式花园2幢1层110号房屋(房产证号为:襄樊市房权证樊城区字第700379**)。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周建军代理审判员  陈爱军代理审判员  何 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刘胜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