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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刑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李某甲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安刑初字第201号公诉机关安丘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光太,农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6月5日被安丘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15年1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丘市看守所。安丘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刑诉(2015)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光太犯诈骗罪,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田红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光太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李光太使用虚构的身份,以谈恋爱为名,骗取李某甲信任,先后以维修电脑、交学车费用、购买电动车等理由,分4次骗取李某甲现金10000元、价值540元的“米天下”牌手机1部。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光太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光太在开庭审理过程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证人都某、李某乙证言,被害人李某甲陈述,辨认笔录,被告人李光太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光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安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刑罚。鉴于被告人李光太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非法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光太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4日起至2015年11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吕鹏程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鹿甜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