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烟刑一终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黄建君、安立波等犯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立波,黄建君,吕维浩,李某甲,李松山,张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烟刑一终字第91号原公诉机关莱阳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安立波,农民。因涉嫌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4年6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莱阳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黄建君,农民。因涉嫌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4年6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莱阳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吕维浩,农民。因涉嫌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4年6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莱阳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李某甲,农民。因涉嫌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4年6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莱阳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李松山,农民。因涉嫌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4年6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莱阳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张某甲,农民。因涉嫌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4年6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莱阳市看守所。莱阳市人民法院审理莱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建君、安立波、吕维浩、李某甲、李松山、张某甲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一案,于2014年12月22日作出(2014)莱阳刑初字第40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安立波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黄建君、安立波、吕维浩、李某甲、李松山、张某甲均系法轮功修炼者。2013年冬天,被告人黄建君从境外法轮功网站明慧网上了解到可以用手机自动拨打语音电话宣传法轮功,遂找到被告人吕维浩预谋实施。自2014年起,由被告人黄建君采购来联想、中兴等智能手机及内存卡、移动电话SIM卡、手机电池等设施,被告人吕维浩负责在手机中安装法轮功境外网站提供的自动拨打电话程序,并对购置的电池进行串联改装以延长手机工作时间,将普通智能手机改装为可进行法轮功宣传活动的专用设备,二人又找到被告人安立波,让其通过专用设备筛选获取移动用户的电话号码信息储存在内存卡内,最终实现改装手机可通过自动拨打的方式发送宣传法轮功的语音信息。之后,将改装好的手机变卖或提供给被告人吕维浩、李某甲、李松山、张某甲等人使用。自2014年2月至6月间,被告人黄建君、吕维浩、李某甲、李松山、张某甲使用上述改装手机累计拨打电话30余万次,传播宣扬法轮功邪教思想、劝“三退”等内容的录音宣传资料。其中,被告人黄建君累计拨打51265次,被告人李松山累计拨打154504次,被告人张某甲累计拨打50368次,被告人吕维浩累计拨打34××7次,被告人李某甲累计拨打13××6次。原审判决认定的上述事实证据有:1、书证(1)受案登记表,证实本案案发系2014年3月20日莱阳所公安局国保大队工作中发现黄建君、安立波、吕维浩等采取手机拨打语音电话、发送短信等方式宣传法轮功邪教思想。(2)户籍证明,证实六被告人均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应承担刑事责任。(3)莱阳市公安局国保大队出具的办案说明三份,证实在办案过程中,侦查员登录中国移动和中国联通网上营业厅,通过密码重置获取了本案扣押的相关SIM卡的通话详单。经搜索对比,相关的十个号码的通话记录与本案扣押手机中储存的有效拨打记录相吻合,是本案用于拨打反动宣传电话的号码。还证实办案民警利用互联网使用谷歌搜索引擎在境内外网站对关键词“AutoCall1.41”搜索,发现有关的结果共2条,均出自法轮功网站明慧网。证实“AutoCall1.41”是境外法轮功组织为鼓动境内成员“讲真相”、“劝三退”进行邪教宣传设计的专门软件,于2014年初在其技术网站“天地行论坛”发布;随后办案人员用谷歌搜索引擎对关键词“拨打数据辅助分析软件”进行搜索,未发现与该词相关结果,经对“天地行论坛”分类网页搜索,发现该分析软件是法轮功技术网站于2014年6月5日发布的用于对自动拨打电话数据进行的专用软件。证实从黄建君家搜出人民币8802元,其中印有法轮功宣传口号的共计546张2491元。以上款项均被扣押于国保大队。(4)莱阳市公安局国保大队2014年9月23日出具的查找本案证人情况说明,证实本案调查过程中,办案民警根据黄建君、李松山、李某甲、吕维浩、张某甲的通话详单中出现的被叫电话号码、电话联系附近证人提供证言。(5)前科查询记录,证实被告人黄建君、张某甲、李松山、吕维浩无违法犯罪前科;被告人安立波分别于2000年7月19日、2002年12月19日,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两次被刑事拘留。(6)查获记录,证实六被告人均系被抓获归案;证实2014年6月25日5时15分在黄建君指认下将其放置在果园住处西约80米的玉米地边用地膜遮盖的两部正在自动拨打电话的手机当场予以提取。2、证人证言(1)证人尹某的证言,证实黄建君去年冬天及今年四五月份,先后两次从其经营的通讯店内购买手机号卡五十余张、面值30元充值卡七十张。(2)证人李同奎的证言,证实其居住在五弟李松山家40余年,知道李松山修炼法轮功的事情,其上山干活时有两次按照李松山的要求将手机带去放在地头,手机没有后盖,后面有两三块电池绑在一起安装在手机上,该不知道手机干什么用,但是听到手机里有说话的声音,具体内容没听。(3)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其从1998年冬天与丈夫黄建君一起开始修炼法轮功。为了学习、宣传法轮功,黄建君三四年前购买了电脑和打印机,从动态网上下载有关法轮功的资料,并打印、制作法轮功宣传品。从家中扣押的手机、电脑等设备都是黄建君的,其不知道用来干什么。家中人民币上宣传法轮功的文字是自己打上去的。(4)证人刘某甲的证言,证实其1999年上半年开始修炼法轮功,后来国家制止就不练了。后来其和丈夫安立波又一起开始到现在。安立波去年往家里搬回了打印机、复印机、笔记本电脑还有一些手机及充电器等器材,搬回器材后,其看到安立波晚上在家里最西间印东西,印的什么不清楚。安立波有时候上网,白天人不在家电脑也不关,说在测号,测号干什么用不清楚。其不认识黄建君、吕维浩,也没买过黄建君的化肥、农药、苹果袋子。(5)证人初巧芝的证言,证实其公公李松山修炼法轮功有两三年了,是自己和丈夫李某甲教给他的。家里搜出的法轮功书籍、光盘是别人晚上放到自己家街门口的,宣传资料是2013年冬天有人到自己家打的,那人是谁不认识,那人留了三个箱子在自己家,有打印机、笔记本、纸等,每隔半个月到自己家一次,一共去了十多次,每次印完材料就把材料拿走了,有三次留下90多份资料给自己。家里的6部手机自己和对象各一部,还有一部没卡不能用的,东大间的3部是6月9日在路边捡的,李某甲倒弄这三部手机,没别人动过。(6)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其修炼法轮功,店里一部中兴手机是其父亲黄建君的,之前看到有法轮功同修给别人打电话劝对方退党退团用过,就想父亲索要来了。被扣押的小册子和光盘是别人给的,空白光盘是自己买的。(7)证人胡某、宋某甲、李某乙、张某乙、宋某乙、修德玺、于永涛、任某、于某甲、徐某、崔某、韩某、程某、朱某、逄某、刘某乙、刘某丙、于某乙、邹某、李某丙、薛某、王某甲、战忠良、刘某丁、刘某戊、范某、张某丙、林某、王某乙、姜某、张某丁、王言杰的证言,证实2014年1月至6月份均接到过法轮功“讲真相”、劝“三退”的电话。3、勘验、搜查、辨认笔录(1)公(网监)勘(2014)007号莱阳公安局网监大队电子物证勘验、莱公(2014)电检字第007号莱阳市公安局电子数据检验笔录,证实从李某甲处扣押的3部联想、中兴手机中发现安装有“MTK自改串”程序和“自动电话”等程序,且有大量法轮功发动宣传音频。(2)公(网监)勘(2014)008号莱阳公安局网监大队电子物证勘验、莱公(2014)电检字第008号,莱阳市公安局电子数据检验笔录,证实从黄建君处扣押的2部中兴手机中发现安装有“MTK自改串”程序和“自动电话”等程序,手机中有大量法轮功发动宣传音频。(3)公(网监)勘(2014)009号莱阳公安局网监大队电子物证勘验、莱阳市公安局电子数据检验笔录莱公(2014)电检字第009号检查工作记录,证实从李松山处扣押的5部中兴手机中均发现安装有“MTK自改串”程序和“自动电话”等程序,手机中有大量法轮功发动宣传音频。(4)公(网监)勘(2014)010号莱阳公安局网监大队电子物证勘验、莱公(2014)电检字第010号莱阳市公安局电子数据检验笔录,证实从吕维浩处扣押的手机中发现安装有“MTK自改串”程序和“自动电话”等程序,手机中有大量法轮功发动宣传音频。(5)公(网监)勘(2014)011号莱阳公安局网监大队电子物证勘验、莱公(2014)电检字第011号莱阳市公安局电子数据检验笔录,证实从张某甲处扣押的两部中兴手机中发现安装有“MTK自改串”程序和“自动电话”等程序,手机中有大量法轮功发动宣传音频。(6)公(网监)勘(2014)012号莱阳公安局网监大队电子物证勘验、莱公(2014)电检字第012号莱阳市公安局电子数据检验笔录,证实从安立波处扣押的多部手机中发现安装有“MTK自改串”程序和“自动电话”等程序,手机中有大量法轮功发动宣传音频。(7)公(网监)勘(2014)013号莱阳公安局网监大队电子物证勘验、莱公(2014)电检字第013号莱阳市公安局电子数据检验笔录,证实被告人安立波的电脑硬盘D盘中有手机自动拨号相关软件,手机刷机、改串号相关软件及工具,E盘中有手机自动拨打软件相关软件,及各种电话号码文件。被告人黄建君、吕维浩、李某甲、李松山、张某甲拨打法轮功电话的被叫号码是从安立波处获取。(8)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六份,证实对吕维浩、安立波、黄建君、张某甲、李松山、李某甲各自的住所进行搜查,并扣押手机、组合电池、移动电源、笔记本电脑、台式电脑、读卡器、内存卡等用于制作可进行法轮功宣传活动的专用设备,以及各种法轮功宣传材料一宗。(9)辨认笔录四份,经尹某辨认,确认黄建君就是购买手机卡及充值卡的男子。经吕维浩辨认,确认安立波是提供拨打宣传法轮功电话的手机内存卡所存号码的人。经黄建君辨认,确认安立波是提供拨打宣传法轮功电话的手机内存卡所存号码的人。经张某甲辨认,确认吕维浩系帮助其维修发送法轮功宣传语音信息手机的小吕。4、视听资料(1)调取认定的电话号码通话详单过程相关录像光盘;2014-320专案骚扰电话通话详单、搜索专用软件视频、截图、教程等光盘;通话详单办案说明,证实侦查机关办案过程中,侦查员登录中国移动和中国联通网上营业厅,通过密码重置获取了本案扣押的相关10张SIM卡的通话详单,将通话详单导出到excel表,获得通话详单的过程,及10个号码拨打语音电话通话详单,办案民警利用互联网在明慧网上对关键词安卓自动电话“AutoCall1.41”、MTK自改串、AC手机拨打数据辅助分析软件等进行搜索的相关截图。其中:151××××6445(吕维浩5)自2014年4月1日-2014年6月24日拨打语音电话34××7次;151××××7140(张某甲1)自2014年3月11日-2014年6月25日拨打语音电话23××3次;152××××5904(黄建君D)自2014年2月14日-2014年6月25日拨打语音电话37××2次;183××××4350(黄建君B)自2014年3月21日-2014年6月24日拨打语音电话14××3次;156××××8218(李某甲2)自2014年4月25日-2014年6月24日拨打语音电话13××6次;151××××4643(李松山4)自2014年4月6日-2014年6月23日拨打语音电话19××7次;158××××4264(李松山2)自2014年2月18日-2014年6月24日拨打语音电话48××1次;183××××9943(李松山5)自2014年2月6日-2014年6月24日拨打语音电话46××2次;187××××2324(李松山1)自2014年3月5日-2014年6月24日拨打语音电话39××4次;183××××9942(张某甲2)自2014年4月8日-2014年6月24日拨打语音电话26××5次。以上10个电话号码自2014年2月以来共拨打地那话累计302890次。(2)张某甲、黄建君、安立波、李某甲、安立波、吕维浩、盖贤飞的搜查录像及照片光盘一张,证实对上列人员住处搜查的现场情况。(3)讯问光盘,证实对六被告人的讯问过程,无违法情形。(4)2014-320专案涉案手机检测数据光盘,证实对六被告人扣押的手机及电脑进行检测得到的手机取证报告及通话清单。(5)2014-320专案涉安立波1号电脑检验数据光盘一张,证实内有黄建君等收手机储存的通话记录电子版、手机通话记录相关文件,对手机内储存号码进行搜索对比后命中文件信息列表。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1)黄建君供述,我从1998年开始修炼法轮功。从2013年冬天开始利用手机向外发射语音宣传法轮功,还用电脑和打印机打印宣传法轮功好的资料,然后利用晚上的时间向外发放,还向钱上打印法轮功标语来宣传法轮功。我于2013年11月份从明慧网上看资料发现可以利用手机发射语音宣扬法轮功,只要将宣传法轮功的软件下载到手机内存卡上就行,看到后把吕维浩叫到我家,他也觉得这个宣传方法挺好,就同意和我一起做这个事。商量好后,我先到市场上按照明慧网上说的手机型号买了一部中兴手机,买回来后吕维浩按照明慧网上说的进行软件安装,测试了一下能自动拨打电话。然后我就委托外甥女刘玉凤帮我从淘宝网买了十部中兴那个型号的手机。手机买回来后,吕维浩就把手机都装上自动拨打电话的软件,我当时用了一遍都好用。今年四五月份又让刘玉凤帮我买了十部联想手机。还委托刘玉凤买了50块电池,把这些电池串联起来安在手机上,这样手机待机时间长,可以长时间向外发射语音,这些电池的串联主要是吕维浩做的,我在旁边帮忙。我和吕维浩把手机装好后,吕维浩拿了两部。我主动联系的张某甲、李某甲和李松山,告诉他们我这有手机可以向外宣扬法轮大法,问他们是否需要,他们就到我家来了。我记得先后给了张某甲两部手机、给了李鲁林三部手机、给了李松山五部手机。我不让他们放在家里拨打,让他们活动着拨打或者放在地里拨打,别被公安机关抓到定位。用手机宣传法轮大法的内容主要是劝“三退”,保平安。电话号码是吕维浩从安立波那里弄得,吕维浩在我家组装手机时我问过他,号码装在内存卡里,一个内存卡存一万个号码,向外拨打时遇到空号、关机的号码就会自动跳到下一个号码上,打一个就消失一个号码,什么时候里面没有号码就说明号码打完了。今年四五月份吕维浩带我到安立波家去了一趟,吕维浩说去看看号码的事情,到安立波家我看到他家有两三台电脑,吕维浩和安立波商量电话号码的事情,商量完后我们就离开了。(2)安立波供述,我从1999年年初开始学习法轮功直到现在。我收到法轮功的光盘后进行刻录然后向外发放,刻录了五六十张,家里现在还有十多张,其他的都在晚上偷偷塞到周围村的居民家里。我没有利用手机向外传播过法轮功的信息。2014年3、4月份,我在淘宝网上看到有销售筛选号码的设备,当时网上有收购电话号码的,就花了500余元钱在网上购买了设备,后就安装在电脑上开始筛选号码。我检测了大约三万多个在使用的手机号码,电脑将筛选出的号码自动存在号码检测软件里,里面有两个文件夹,一个文件夹标注是有效号码,另一个文件夹标注是无效号码。检测的手机号码准备通过淘宝网站向外销售,我还没研究明白怎么通过淘宝网销售,现在还没有向外卖过一个手机号码。我和黄建君是2013年他到我村推销苹果袋时认识的,2014年他到过我家送苹果袋子,是吕维浩开车拉着黄建君一起去的,我没有将检测到的号码提供给黄建君和吕维浩。(3)吕维浩供述,1998年时候学着开始修炼法轮功,政府取缔法轮功后,我因为要修炼法轮功到北京天安门上访,被政府接回后,再没有出去参加聚会,自己在家里修炼。2012年4-5月份的时候开始到现在,我一直用手机拨打法轮功宣传电话,没事的时间就用手机拨打法轮功宣传电话,有好几万个。我给黄建君装过十几部手机的自动拨打程序,1.4或1.41版本的,这个程序里还带有自改串号程序。自动拨打语音电话的软件里有个号码生成器,我有时自己生成一些手机号码向外拨打,再就是黄建君带我去安立波那里要过号码,去了大约三四次,去年冬天到黄建君家玩,黄建君让我开车拉他去了安立波家,我们走时安立波给了黄建君内存卡,回黄建君家后黄建君拿出内存卡说里面有些手机号码,复制到手机内存卡里,我打开内存卡后,里面的号码已经分别存在不同的文档里,就把一个文档复制到一张手机内存卡自动拨号的软件里,我记不清往多少张手机内存卡上复制了,每个文档里有八千到一万不等的手机号码。黄建君给了我两张手机内存卡拨打语音电话。今年春天的时候,我在黄建君家帮他改装过手机电池,就是把三块手机电池绑在一起成为一组,一共帮黄建君改装过三四次电池,每次大约十来组。我的笔记本电脑里有自动拨打程序、自改串程序等程序,安装时把手机连接到电脑上,双击程序就可以了,就是这样给黄建君的手机安装自动拨打电话程序的。这种程序在运行时,自动拨打内存卡里存的电话号码,打一个删除一个,打通后有同意“三退”的,程序会自动保存同意“三退”的名单,我把这名单存到我的笔记本电脑后,再把同意“三退”的人员名单上传到国外动态网的“三退”网站,这个拨打法轮功宣传电话的过程就算完成。我还替黄建君把打完真相电话后的名单上传到电脑上。(4)李某甲供述,我是从1998年前后开始修炼法轮功至今。从我家里搜查出来的手机有三部是黄建君今年五月份开始分两次给我的。黄建君让我用手机向外给人拨打有关法轮功宣传内容的语音电话,让人们了解“共产党迫害法轮功的真相,救助众生”。黄建君教给我怎么使用手机,然后我就按照黄建君的方法拨打,手机可以自动拨打电话,我都是把手机装在裤兜里开机后拨打,回家后关机并充电。打过多少语音电话不记得了,有时我学车的时候也把手机装在裤兜里向外发送。(5)李松山供述,我是从1998年开始修炼法轮功至今,平常到集市发放法轮功的宣传单、光碟,这些资料是别人扔到我家门口的。家中扣押的手机有五部是黄建君给我的,是从今年正月开始给我的,都是黄建君打电话叫我到他家拿的,第一次给了我一部,第二次给了我两部,我主动给了他一千块钱,后两部是之后陆续给我的。黄建君让我用手机向外给人拨打电话宣传法轮功,宣传“法轮功的好处及共产党的坏处”等内容,黄建君教给我怎么使用手机,然后我就按照黄建君的方法使用,手机可以自动拨打电话。我每天基本上使用一两部手机拨打电话,早晨五六点把手机放在菜园地里,到晚上八点左右再拿回家充电。我有事忙的时候,我四哥李同奎帮我把手机按时送到菜园地里。每部手机每天大约向外发送三百多条成功语音电话。手机都是黄建君给充值,不好使用的时候也是黄建君给维修,卡内带着话费,没有的时候,第一次自己充了话费,后来黄建君就给充,也没要我钱。(6)张某甲供述,我是从1997年4月底开始修炼法轮功至今。公安机关抓我时我身上带着两部手机是黄建君给我的。是去年冬天、今年三四月份黄建君告诉我,说他有往外发法轮功信息的手机,问我要不要,我说要,他就给了我两部手机,一共给了黄建君600元。我的手机充了6、7次电话费,每次50元,有两次是我以为电话坏了找黄建君,黄建君替我充的。黄建君教给我怎么使用手机,说用这个手机传播教义就行了,然后就按照黄建君的方法使用,手机可以自动拨打电话,主要宣传法轮大法好。黄建君卖给我的这两块手机,手机里有个内存卡,上面有软件,能自动给手机用户拨号,对方接通电话后,我的手机就能自动向对方发送语音信息,传播教义,主要宣传法论大法好,天要灭中共,让群众退党退社退队,保平安。自2014年春节后开始使用黄建君卖给我的手机拨打电话宣传法轮功,拨打了大约半年左右,手机内存卡上电话用完就找黄建君给换,手机出现问题也是黄建君给维修,小吕帮着调试手机。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黄建君、安立波、吕维浩、李某甲、李松山、张某甲群发语音电话,宣扬、传播邪教信息,破坏国家法律实施,其行为均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根据六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黄建君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判处被告人安立波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判处被告人吕维浩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判处被告人李松山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被告人安立波不服,以“其没有为黄建君、吕维浩提供电话号码信息,一审认定其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证据不足”为由,提出上诉。经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相同。本院认为,上诉人安立波及原审被告人黄建君、吕维浩、李某甲、李松山、张某甲使用群发语音电话,宣扬、传播邪教信息,破坏国家法律实施,其行为均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上诉人安立波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牟江涛审判员 徐少冬审判员 王树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施鸿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