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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0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王丹与张传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丹,张传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0341号原告:王丹,女,197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内蒙古神华煤业公司职工,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委托代理人:刘喜岭,内蒙古鹿城联众律师事务所鄂尔多斯分所律师。被告:张传松,男,197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丹与被告张传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丹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玫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朱雅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