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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00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梁正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正存,韦亚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00305号申请执行人:梁正存,男,1976年5月10日生,汉族,教师。被执行人:韦亚斌,男,1966年11月19日生,汉族,教师。梁正存与韦亚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临民一初字第02131号民事判决书确认,韦亚斌偿还梁正存借款25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426元,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梁正存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韦亚斌有工资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韦亚斌的银行存款25701元(含案件受理费426元,执行费275元)。二、划拨被执行人韦亚斌的银行存款25701元(含案件受理费426元,执行费27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文政审判员  张世东审判员  张明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韦可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