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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江民初字第8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税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税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江民初字第815号原告税某某,女,生于1970年6月3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委托代理人段元芳,合江县佛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男,生于1966年4月12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税某某以离婚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税某某承担。审判员  杨宗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皓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