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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巫法民初字第005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9

案件名称

梁某甲与梁某乙,龚某甲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甲,梁某乙,龚某甲,龚某已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巫法民初字第00555号原告梁某甲,男。委托代理人何泽贵,巫溪县西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梁某乙,男。被告龚某甲,男。被告龚某已,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甲诉被告梁某乙、龚某甲、龚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某甲因为与被告自行和解在诉讼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是依法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定撤诉条件,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甲撤回起诉。本案依法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梁某甲负担。审判员  刘林松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陈兴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