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山民一初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初某某诉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初某某,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山民一初字第231号原告初某某,女,197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烟台市莱山区。委托代理人闫化剑,山东嘉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某某,男,1972年1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烟台市莱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初某某与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初某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初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初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牣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毛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