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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民初字第2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原告王小桃诉被告彭凤林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彭凤林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初字第2076号原告王某,女,汉族,农民,住河南省。被告彭凤林,女,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彭凤林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苏 达审 判 员  杨 毅人民陪审员  万留成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杨 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