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民初字第2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原告王小桃诉被告彭凤林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彭凤林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初字第2076号原告王某,女,汉族,农民,住河南省。被告彭凤林,女,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彭凤林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苏 达审 判 员 杨 毅人民陪审员 万留成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杨 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