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启刑初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仲冬梁聚众斗殴罪,仲冬梁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冬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启刑初字第00021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仲冬梁,绰号“海浪”,无业,住江苏省灌南县。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8年4月2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10年1月2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9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0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启东市看守所。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以启检诉刑诉(2015)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仲冬梁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启东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仲冬梁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聚众斗殴1.2014年4月,毛毛、宋仪(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启东市王鲍镇地段开设赌场。4月27日左右,该赌场遭胡双成索要保护费,毛毛予以拒绝。4月29日,双方在电话中互相挑衅。毛毛即电话纠集被告人仲冬梁让其叫人帮忙打架,仲冬梁即电话纠集谭陈陈(另案处理),让其带人帮忙打架。谭陈陈表示同意,并通知黄南锋、倪佳鸣、顾金金、蔡俊程(均另案处理)等人。被告人仲冬梁接谭陈陈、顾金金、蔡俊程等人后,共同携带钢管、砍刀等器械前往久隆镇西侧新三河桥路口东侧地段与黄南锋、倪佳鸣等人会合,并在赌场道路两侧持械守候。当日13时许,胡双成、汪伟等四人驾驶苏F×××××别克汽车行至新三河桥路口东侧赌场地段,持鱼叉等器械下车,谭陈陈、黄南锋、顾金金、倪佳鸣、蔡俊程等十余人持砍刀、钢管等器械一涌而上,胡双成等人见状弃车逃跑。上述人员追击未果,即持砍刀、钢管等器械打砸弃在现场的苏F×××××别克汽车致该车损坏。经启东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受损的苏F×××××的别克汽车修复价格为人民币2780元。2.2014年5月22日下午,毛毛、宋仪等人在启东市王鲍镇一农户家中开设赌场,“忠忠”(另案处理)等人到该赌场放高利贷未果。毛毛担心“忠忠”等人未获利会闹事,遂补贴“忠忠”400元人民币。“忠忠”将400元弃之于地,言语中表示不悦。毛毛觉得丢失颜面,即与宋仪商议叫人找对方斗殴。当晚,毛毛、宋仪分别通知仲冬梁、蔡林杰(另案处理)帮忙叫人。后宋仪、蔡林杰纠集沈峰汀、黄禹钧、顾凯健、徐欣宇、黄焱杰、张飞龙、何佳浩(均另案处理)等人携带砍刀、钢管等器械前往久隆镇西侧新三河桥路口等候。被告人仲冬梁电话纠集“强子”(另案处理)、谭陈陈,让其分别带人至汇龙镇金鹰广场会合。“强子”带数人与谭陈陈纠集的黄南锋、顾其临、倪佳鸣及王海炜(另案处理)等人会合后,分乘数辆车前往久隆镇西侧新三河桥路口,与宋仪、蔡林杰及其纠集的人员集合。毛毛、宋仪给众人分发香烟后即率众分乘多辆汽车,前往王鲍镇新桥镇村十三组石某宅王伟开设的赌场寻找“忠忠”等人。途中,被告人仲冬梁等人乘坐的汽车未能跟上前车致未能到达现场。宋仪、蔡林杰、沈峰汀、黄禹钧、顾凯健、徐欣宇、黄焱杰、张飞龙、何佳浩等人到现场后持砍刀、钢管等器械冲击对方护场人员。护场人员见宋仪、蔡林杰等人人多势众,将手中的红缨枪掷向宋仪、蔡林杰等人后逃走。宋仪、蔡林杰即指使上述人员持砍刀、钢管等器械打砸石某宅门窗玻璃及现场停放的苏F×××××大众CC汽车、苏F×××××别克汽车,致房屋门窗及汽车车身、玻璃等损坏。经启东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受损的门窗玻璃修复价值为人民币180元,苏F×××××大众CC汽车修复价值为人民币4086元,F350MN别克汽车修复价值为人民币480元。3.2014年6月底7月初某晚,季春泉(另案处理)在启东市汇龙镇车管所西侧李辉的蟹塘开设赌场。徐传江(另案处理)让卢明国(另案处理)打探赌场地点,欲带人冲击赌场。卢明国通过黄凯凯打探到该赌场地点并反馈给徐传江。徐传江即让被告人仲冬梁找人帮忙,被告人仲冬梁即电话纠集蔡林杰,并与徐传江等人驾车至汇龙镇团结街接应蔡林杰、沈峰汀、黄焱杰及姜金龙(另案处理)等人。双方会合后,即携带砍刀、钢管、剪刀等器械分乘两辆汽车前往季春泉开设的赌场。行至车管所西侧接近赌场路段,卢明国、黄凯凯先后上车并在前指路,行至赌场附近时众人下车步行至季春泉的赌场院落并冲击赌场,赌客均散去。徐传江、卢明国与季春泉等人相互辱骂后,卢明国拳击季春泉面部致双方发生互殴,徐传江、卢明国、蔡林杰、沈峰汀、黄焱杰等人持剪刀、砍刀、钢管攻击,对方护场人员持木棍、菜刀、匕首等工具还击。后季春泉及三四个护场人员跳河逃离。被告人仲冬梁未能及时赶到赌场斗殴。上述事实,被告人仲冬梁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多次供述笔录,另案处理共同作案人毛毛、谭陈陈、蔡林杰、徐传江、卢明国等人的供述笔录,被害人石某等人的陈述笔录,未到庭证人高某等人的证言笔录,启东市公安局制作的发破案经过、工作说明,启东市公安局拍摄的苏F×××××别克轿车照片等物证,启东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别克汽车、大众CC轿车、门玻璃修复价格鉴定意见,相关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被告人仲冬梁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二、寻衅滋事2014年5月24日晚,张庆(已判刑)、罗寅东(另案处理)等人在启东市汇龙镇魅力花都KTV三楼309包厢喝酒唱歌,黄某甲、黄某乙等人在该KTV三楼的2号包厢喝酒唱歌。至次日1时许,黄某甲因认识309包厢的汤某而前往该包厢敬酒。张庆见陌生人前来敬酒感到不悦,遂对黄某甲实施殴打,后被他人劝开。随后张庆追出包厢,在三楼走廊再次对黄某甲实施殴打。罗寅东见状也对黄某甲实施殴打,并对上前劝架的黄某乙实施殴打。后张庆仍觉得不满,即打电话给蒋兴江(已判刑),称自己被打让其过来帮忙打架。蒋兴江又纠集被告人仲冬梁及余堤(另案处理)等人一同前往。被告人仲冬梁及蒋兴江、余堤等人到达魅力花都KTV楼下后,经张庆指示,上述人员至三楼将黄某甲包夹带至楼下花坛边。张庆率先殴打黄某甲,并指使上述人员上前殴打,被告人仲冬梁随即伙同蒋兴江、余堤等人对黄某甲和上前劝架的李某拳打脚踢。经启东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黄某甲头部、腰背及膝部多处受伤,其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被害人黄某乙头面部、手臂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被害人李某手臂、下肢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2014年9月12日,被告人仲冬梁至启东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且在归案后提供重要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上述事实,被告人仲冬梁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阶段多次供述笔录,另案处理共同作案人张庆、蒋兴江等人的供述笔录,被害人黄某甲、黄某乙、李某的陈述笔录,未到庭证人汤某、王某、张某等人的证言笔录,启东市公安局制作的发破案经过、辨认笔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工作说明,启东市公安局依法调取的魅力花都KTV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相关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被告人仲冬梁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仲冬梁藐视社会公德,争强斗狠,多次结伙聚众斗殴,系首要分子,其中第一、三节系持械斗殴;另逞强耍横,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分别构成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仲冬梁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仲冬梁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仲冬梁伙同他人共同故意实施聚众斗殴犯罪、寻衅滋事犯罪,是共同犯罪。被告人仲冬梁在上述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仲冬梁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仲冬梁到案后提供重要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仲冬梁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仲冬梁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四)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仲冬梁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2日起至2018年12月1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孙驾飞审 判 员 黄 生人民陪审员 郁向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丁晓霞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