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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6执恢63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田富收与汪运丽等民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富收,庞朝赟,汪运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6执恢63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田富收,男,汉族,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庞朝赟,男,汉族,教师。被执行人汪运丽,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田富收与被执行人庞朝赟、汪运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2)平民初字第692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庞朝赟的存款30000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崇钧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孔祥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