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奉执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金石与夏寅、张琼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石,夏寅,张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奉执字第8号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奉执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金石,男,1978年8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被执行人夏寅,男,1974年9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被执行人张琼,女,1975年4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石与被执行人夏寅、张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查封财产暂无法处置,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奉民一(民)初字第707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蔡伟明审判员张红兵审判员卫志强二O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沈寅飞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行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审判长 蔡伟明审判员 卫志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沈寅飞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