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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00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研创光电科技(赣州)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研创光电科技(赣州)有限公司,长治虹源科技固态显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00059号申请执行人研创光电科技(赣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明,董事长。被执行人长治虹源科技固态显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建明,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治仲裁委员会(2014)长仲裁字第064号裁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长治虹源科技固态显示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治虹源科技固态显示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29168.36元(含货款1190257.14元,证据保全费1400元,执行费14546.22元;迟延履行利息计算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或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范锦胜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胡厚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