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祁执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小平与被执行人祁阳县建民洗煤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小平,祁阳县建民洗煤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祁执字第341号申请执行人吴小平,。被执行人祁阳县建民洗煤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永中法民二终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1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定如下:终结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永中法民二终字第3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圣华审 判 员 谢玉迁助理审判员 高星星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伍六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