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孟民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刘某甲、蔡某某等与秦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村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蔡某某,刘某某,王某某,刘某,刘某乙,刘某丙,秦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孟民初字第192号原告刘某甲。原告蔡某某。原告刘某某。原告王某某。原告刘某。原告刘某乙。原告刘某丙。委托代理人张伟。被告秦某某。委托代理人孙振。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一案中,因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和群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丁润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