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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孟民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刘某甲、蔡某某等与秦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村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蔡某某,刘某某,王某某,刘某,刘某乙,刘某丙,秦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孟民初字第192号原告刘某甲。原告蔡某某。原告刘某某。原告王某某。原告刘某。原告刘某乙。原告刘某丙。委托代理人张伟。被告秦某某。委托代理人孙振。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一案中,因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和群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丁润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