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巨民初字第10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江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江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民初字第1064-1号原告李某某,男,199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被告江某某,女,1996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江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冻结被告江某某在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太平信用社的存款10万元,并向本院提供了原告所有的位于巨野县的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江某某在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太平信用社帐为xxxxxxxxxxxxxx的存款100000元,暂停支付12个月,自2015年4月7日起至2016年4月7日止;二、查封原告李某某所提供的担保物原告所有的位于巨野县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德山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