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张磊申请执行冯雪锋一案查封扣押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磊,冯雪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119号申请执行人张磊,男,汉族,住平舆县。被执行人冯雪锋,男,汉族,住平舆县。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作出(2014)平民初字第1959号民事判决书,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车牌号为豫QK39**的车辆为被执行人冯雪锋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评估、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冯雪锋名下的车辆(车牌号为豫QK39**)。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霍 刚审判员 冯国勇审判员 刘 晓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麻 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