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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静民初字第0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静海支行与李福成、张云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初字第015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静海支行,地址天津市静海县静海镇胜利大街31号。负责人,郭亚。委托代理人,冯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静海支行员工。被告李福成。被告张云燕。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静海支行与被告李福成、张云燕其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静海支行撤回对被告李福成、张云燕的��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2518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赵德占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周丕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