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静民初字第0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静海支行与李福成、张云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初字第015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静海支行,地址天津市静海县静海镇胜利大街31号。负责人,郭亚。委托代理人,冯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静海支行员工。被告李福成。被告张云燕。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静海支行与被告李福成、张云燕其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静海支行撤回对被告李福成、张云燕的��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2518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赵德占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周丕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