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旺苍执恢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赵某甲与赵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旺苍执恢字第12号申请人执行赵某甲,男,生于1996年6月2日。被执行人赵某乙,男,汉族,生于1966年7月16日。本院在执行赵某甲与赵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某乙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07)旺苍民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洪敏审判员 周高尚审判员 杨 智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杨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