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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旺苍执恢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赵某甲与赵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旺苍执恢字第12号申请人执行赵某甲,男,生于1996年6月2日。被执行人赵某乙,男,汉族,生于1966年7月16日。本院在执行赵某甲与赵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某乙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07)旺苍民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洪敏审判员  周高尚审判员  杨 智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杨 涛 关注公众号“”